閱讀提示:《民法典》第535條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相對人享有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相對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相對人對債務人所負的義務。然而司法實務中債務人與相對人在簽訂合同時達成了仲裁條款,將合同糾紛交由仲裁機構管轄;或者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簽訂仲裁協(xié)議。那么,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仲裁協(xié)議能否排除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基于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而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裁判要旨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或者相對人以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訂有仲裁協(xié)議為由對法院主管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與萬利國際簽訂《可轉換公司債發(fā)行及認購合同》約定:萬利國際于2015年5月29日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認購萬利國際發(fā)行的債券,萬利國際應當自2015年8月29日起按季度支付利息。如果萬利國際未按時支付本金或利息,認購人可根據(jù)自己的選擇通知債務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償還債務。后萬利國際未履行認購協(xié)議中的承諾事項,由此下欠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人民幣約64710171.99元。同時,2015年5月12日,萬利國際與其子公司萬利公司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萬利國際向萬利公司出借本金人民幣2.75億元。萬利國際作為萬利公司在《貸款協(xié)議》下的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對萬利公司的到期債權,因此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萬利公司償還萬利國際所欠款項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受理前,萬利公司與萬利國際簽訂的《貸款協(xié)議》中就糾紛解決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向萬利公司行使代位權時,應受萬利公司與萬利國際之間仲裁條款的約束。因此駁回了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與萬利國際,以及萬利國際與萬利公司之間均均簽訂有仲裁條款,但仲裁條款只約束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對合同之外的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本案并非債權轉讓引起的訴訟,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既非《貸款協(xié)議》的當事人,亦非協(xié)議權利義務的受讓人,一審法院認為雅斯科控股株式會社行使代位權時應受萬利公司與萬利國際之間仲裁條款的約束缺乏依據(jù)。
案例索引:(2019)閩民終1823號
法律分析
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仲裁協(xié)議能否排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長期以來在實踐中爭議較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2月5日施行)第36條(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對此予以明確,由此對實務做法進行了統(tǒng)一。代位權訴訟的提起不受仲裁協(xié)議約束,法律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從性質上看,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要求相對人向其履行債務的訴訟,相對于債權人、債務人的法律關系,債務人與相對人的法律關系,代位權訴訟具有獨立性。債權人并非繼受債務人的合同權利義務,也并非債務人的代理人,并非以代理人的身份向相對人行使權利,因此基于合同相對性,其不受債務人與相對人仲裁條款的約束。
第二,從制度功能上看,代位權制度意在促使債權人積極行使代位權,因此《民法典》第535條明確債權人應當以訴訟方式提起,以防止債務人與相對人通過仲裁協(xié)議排除債權人的代位權。如果仲裁協(xié)議能夠實現(xiàn)對債權人的排斥,會造成代位權功能的落空。
第三,從制度淵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失效)第14條對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早有明確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此實踐中一直有不同理解。通常民事訴訟法上“被告住所地管轄”屬于一般地域管轄,但當事人另有協(xié)議的除外。然而,代位權訴訟中法律明確“由被告住所地管轄”具有一定專屬排他性,主要表現(xiàn)為兩層含義:一是代位權訴訟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提起,由人民法院主管;二是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不能通過協(xié)議排除“被告住所地”的法定管轄。當然,代位權訴訟仍然需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對此,《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5條、第36條繼續(xù)延續(xù)了上述原理和精神。
實務總結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非常復雜,《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6條確定的規(guī)則為實踐提供了明確的依據(jù)。針對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延申,以預防實踐中潛在的風險,解決可能發(fā)生的糾紛。
第一,債務人與相對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簽訂仲裁協(xié)議的,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無需中止。因為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本身就源于債務人不積極“催債”行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權后,債務人的處分權應當受到限制。此處的處分權不僅包括實體權利的處分,也包括程序權利的處分。
第二,債務人與相對人依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可以引起代位權訴訟中止。雖然債務人與相對人的仲裁協(xié)議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但是如果雙方在首次開庭前基于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權訴訟。因為此時代位權訴訟間接起到了督促債務人“催債”的效果,而此時代位權訴訟的審理依賴于債務人與相對人仲裁的結果,因此應當中止訴訟。由此,實踐中如果債務人想規(guī)避其與相對人的仲裁協(xié)議,促使債權人代位,則相對人為了維護自身權利,應當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有仲裁協(xié)議亦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但債權人應當積極申請仲裁,否則可能在代位權訴訟中面臨敗訴風險。首先,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與代位權法律關系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其次,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只需符合起訴要件即可,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為合法債權系法院需要審理的實質要件。再次,由于代位權訴訟中首先要審理主債權的合法問題,如果主債權未經(jīng)確定,而主債權之紛爭系應由仲裁管轄,則此時法院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待主債權仲裁裁決結果。債權人不申請仲裁,則其無法符合代位權實質要件,則會承擔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法條鏈接
律師簡介
謝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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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芳律師本科及碩士畢業(yè)于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專業(yè)為民事訴訟法?,F(xiàn)于北京某高校法學院任教,主要教學課程為民事訴訟法和婚姻家庭法律實務及法律診所。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民商事爭議解決、婚姻家庭及繼承爭議解決及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
謝芳律師執(zhí)業(yè)前,曾在湖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庭從事過4年的審判工作,審理過數(shù)百件合同案件以及與公司有關的商事案件。在學校任教期間一直兼職做律師,代理過數(shù)起復雜的合同案件。4年的審判經(jīng)歷使得謝芳律師不僅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商事爭議解決實務經(jīng)驗,更具備了一線法官的審判思維,能夠從案件裁判的視角分析代理思路,挖掘訴訟策略。4年法學博士的歷練進一步強化了謝芳律師的理論體系和法律思維。近6年的法學專業(yè)教學,培養(yǎng)了大量法律新生力量,同時以輸出帶動輸入,實務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近年來,謝芳律師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領域不斷耕耘,參與過大量婚姻家事領域實務難點熱點問題的研討,參與過大量疑難案件的討論和指導,對司法實務中涉及夫妻股權分割、夫妻房產(chǎn)約定及分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及執(zhí)行等難點問題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jīng)驗。